國家煤監局近日通報了發生在貴州和廣西的兩起重大煤礦水害事故。通報還對6月份以來全國煤礦六起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礦井對防治水工作不重視,防治水基礎工作薄弱,防治水措施不落實,缺乏應急預案,等等。
礦難已經成為中國各類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第二號殺手。根據官方統計數據,從1986年到2004年,全國每年因煤礦事故導致的死亡人數都超過了6000人,約占每年全世界同類事故死亡人數的80%。而這一階段,正是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如何理解這種“高增長”與“高事故率”的現象?如何從制度上遏制礦難的發生?
發展本地經濟會給地方政府帶來經濟上的激勵。同時,以國內生產總值(GDP)為中心內容的政績成為地方官員升遷的重要依據。無論是經濟激勵還是政治激勵,都賦予了地方政府提高GDP的強勁動力。但是,由于經濟發展的成本通常需要較長一段時間才能顯現,而且很多成本是隱性的,或者這些成本即使局部可以觀察,也難以量化為考核指標,因此,在一屆地方政府的任期內,中央政府實際上很難觀察到當地經濟發展的真實成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發展成本上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地方政府在任期內既可能監督當地企業采取重視安全、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好的”發展方式,也可能縱容當地企業采取輕視安全、破壞環境和過度消耗能源的“壞的”發展方式。如果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對企業的生產安全狀況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與企業合謀,就很可能導致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大量的安全生產事故,礦難的發生也就在所難免。
理論上,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合謀是可以被中央政府瓦解的。但是,仍有一些因素成為阻礙,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官員缺乏長遠預期?,F行制度無法保證地方政府能夠從地方經濟的長遠發展中獲益,這樣,地方政府也就沒有正面的激勵監督煤礦企業采取“好的”方式發展經濟。
第二,企業負擔過重。企業進行生產安全投資的金額往往比較大,因此,煤礦企業必須有足夠的贏利,各種稅費負擔不能過重,否則會促使企業采取“壞的”生產方式。
第三,媒體監督失效。媒體特別是地方媒體揭露事故的能力和自由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壓制。如何保護新聞媒體監督地方政府和企業的正當權利,這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第四,懲罰不可置信。一方面,一些受到撤職處分的地方官員在一段時間后易地任職,這就使得對官員的懲罰效力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一旦發生事故,面對輿論壓力,國家往往對同類企業整批地關閉,而不是區別對待,這導致企業缺乏為“好的”生產方式進行長遠投資的穩定預期。
從長遠來看,只有改革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制度,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才能最終遏制礦難。如果GDP或者財政收入不再是政績考核的主要方面,如果環境保護、教育和公共產品提供能夠成為考核的重要內容,那么地方政府就沒有太強的動力去選擇不安全的生產方式,并且會努力監督當地的煤礦企業。鑒于地方政府在監督當地企業方面的信息優勢,礦難應當可以得到遏制。如果僅僅是增加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罰,而沒有真正貫徹科學發展觀,那么這仍然是治標不治本。